自治区坚持市场化方向,正在构建能够反映天然气供求变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价格联动是指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终端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价格。《通知》对价格联动周期、启动条件等作出相应规定。
随着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上游气源价格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加快,需加快理顺终端价格形成机制。2018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截至目前,自治区有3个地(州、市)建立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知》的印发,将为各地工作提供遵循,推动加快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促进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
《通知》明确,当上游购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联动调整。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其中: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对于首次实施联动的地方,基期原则上以出台联动机制的时间为准。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或变动金额)达到规定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规定变动幅度(或变动金额)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
购气价格规定变动幅度(或变动金额)可区分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采取设置下限的方式制定。其中,变动幅度下限原则上设置在5%—15%之间,变动金额下限原则上设置在每立方米0.05元—0.15元之间,具体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确定。
对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设置不同价格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1年内只能进行1次。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1年内只能进行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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