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4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发挥使用效能,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维修资金归集管理方面,《意见》要求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及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意见》要求各地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根据住宅小区使用年限,建立维修计划制度。房屋修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拟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要简化申请材料、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审核时限、提高服务效能。要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利用市场化手段遴选商业保险机构服务。
维修资金续筹机制方面,《意见》明确指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要通过街道、社区组织业主确定续筹方案。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业主应履行续筹义务,及时续交。
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加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力量,提高维修资金管理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建立从归集、存储、续筹、使用等资金闭环管理体系,实现维修资金的实时动态管理、实时查询,并同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会计核算相关制度,促进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工作科学化、报表化、规范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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