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起,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7月14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就广大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对新修订的《办法》进行解读。据介绍,该《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管理方式、生产、停放、充电、通行、保险、报废等内容。
据介绍,《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其特征为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根据《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但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丢失的,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对《办法》施行前已购买、已办理临时注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法》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鼓励购买保险,但不强制。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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