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完善农房建设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基本实现农房安全建设和规范管理。
按照农村建房相关要求,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意见》指出,村民申请住房建设应符合: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危旧房需拆除新建或改建、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意见》提出,引导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做好住房面积选择,注重完善功能,理性建设住宅,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原住房鉴定为D级危房的,原则上应当拆除,对鉴定为C级的危房,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对于不具备加固价值的,要教育引导农户主动放弃居住功能,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全面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方面,《意见》明确,将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完善农村住宅配套设施,持续推进庭院整治。比如,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完善村庄道路、供水、供电、卫生厕所、清洁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配套设施;鼓励农民发展多元化庭院经济,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充分利用庭院闲置土地开展以林果(花卉)等为主的农村庭院绿化,美化净化家园,促进农民增收。
按照《意见》,新疆将加大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力度。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自治区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建房户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农房设计图纸后,由当地政府按照批准文件确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到2022年前,新疆将完善农房建设“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农房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信息数据平台,形成电子档案数据库,切实做到建造一户、登记一户,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房建设档案管理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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