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贷债权方与玖富借款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某地法院于2022年11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某某(借款人)在互联网通过玖富平台居间服务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年利率10.90%,采用等额本息分12期偿还。《借款协议》签订后,出借人将款项汇总至存款专户,后通过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将款项支付至被告账户。2022年9月23日,原告受让案涉债权。根据借款协议,现原告已取得债权。
法院认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借款、注册账号、上传个人信息等操作,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完成了出借,刘某某收到款项,出借人与刘某某之间形成事实借贷关系。原告有权向刘某某主张案涉债权。原告主张刘某某归还未还本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刘某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付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支付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付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支付利息)。
另外,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也需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该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该条规定的,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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