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重庆出借人魏某诉玖富普惠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最终被当地法院终审驳回。
该案中,法院认定出借人在玖富专用服务器上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生成电子文本《借款协议》,出借对象具体明确,且均不是被告玖富普惠及本案其他被告,因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玖富普惠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原告主张被告玖富普惠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法院认定理由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玖富为魏某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等咨询服务,既不是魏某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
事实上,魏某根据玖富平台推荐,选择借款人并出借资金,事实上是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关系。因此,还款逾期后,出借人应追究实际借款人的责任,而非网贷平台。日前,在另一起关于网贷回款的民事纠纷中,山东某地法院便对玖富借款人王某某逾期不还款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如果被告未按该项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网贷规则,王某某通过玖富平台申请借款、注册账号、上传个人信息,《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完成了出借,王某某收到款项,出借人与王某某之间便形成事实借贷关系;《借款协议》约定如果逾期还款,出借人同意将债权转给原告,并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王某某债权转让事宜。因此,原告依据《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取得对王某某的债权,有权向王某某主张案涉债权。同时,王某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即以本金自逾期开始的时间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支付利息。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该项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该条规定的,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相比以往平台起诉逾期借款人的法诉方式,出借人直接起诉借款人的回款效率也会大为提高。如果让平台起诉借款人,由于网贷债权小而分散,平台法诉力量有限,法院受理和判决周期也会比较长,而且平台收回债权后,肯定还会拆分返还出借人,每个出借人拿到手的回款自然就少。因此,对急于回款的出借人而言,还是自己直接起诉借款人更为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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